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3、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和事由
4、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5、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当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6、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二、受理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的、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相应处理。
三、审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四、决定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五、期限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六、送达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超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〇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