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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规定
  • 来源
  • 发布时间 2009-07-28
  • 点击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07号文件、《黔南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文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内物价指数及我州实际情况,现将利用我馆档案收费规定如下:
        一、黔南州档案馆是州人民政府所属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对利用馆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无偿服务范围: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各级党政机关为本职工作查考利用档案,本馆无偿提供服务(收取复制工本费)。
        三、有偿服务范围:
        持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证件利用馆藏档案为房、地、财产、债权、债务、工龄、学历以及解决纠纷、生产技术,进行盈利性、商业性活动,进行科学研究,著书立说、编史修志等有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收费范围。
        四、收费项目:
        (一)档案保护费:
        民国档案:0.20元/页
        民清档案: 0.20元/页
        革命历史档案: 0.20元/页 
        建国后: 0.20元/页
        (二)档案复制费:按当地实际情况收取。
        翻拍历史照片、图片,一幅收费50元以上/张,特别珍贵的历史照片,一般不提供,特别情况需要时,酌情提高复制费。
        (三)档案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等项,按2元收取。
        2、出具房、地产权等项,按10—40元收取。
        3、从事经济活动产生万元以上经济效率的,按实效的1—2%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