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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档案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12-01  点击量
  • 六盘水市档案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收费;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  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罚款、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公示的载体,以政务公开栏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程序、时间:
    (一)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各科室负责收集,由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定期进行公示。
    (二)审批结果和案件办理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公示,由各科室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
    (三)临时性工作公示,由有关科室于每月29日前报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监督举报电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公示制度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58—8324805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6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六盘水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