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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局制定《贵州省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5-26 03:11:00 点击量
  •     为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省档案局实际,贵州省档案局制定了《贵州省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确立了讲求政治性、法律性和创新性的原则,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编号、备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五年有效期等问题。针对省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得违反有关上位法,不得增设本部门法外权力,也不得为相对人增设法外义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以本省档案行政管理的需要为前提,有的放矢地解决实际问题,不能简单重复上位法的规定,也不能空洞无物,浪费行政资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有关处、室在自己职能范围内,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出下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省档案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五年有效期届满后的有关后续工作的落实,规定五年期满,需继续实施的,由原起草处室提出意见和理由,并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布。《规定》的出台,是确保省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有力措施,对推进省档案局依法行政、依法治档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