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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贵州省档案条例》,把散存在社会上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征集进贵州省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使其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特通告如下:
一、 征集对象
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有涉及本省档案资料的国内外人士。
二、 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和内容
1. 散存于社会上的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贵州活动期间及历任贵州省党政领导人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信函、讲话稿、题词、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的原件或复制件。
2. 各个历史时期中外著名人士、贵州知名人士、革命烈士、英模等的生平事迹、自传、传记、信函、著作、札记、日记、回忆录及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档案资料。
3. 反映贵州地区民族宗教、民俗风情和地方掌故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产品(工商企业)的档案资料。
4. 散存于社会的名人手迹、典籍、家谱、碑文、画卷、史稿等档案资料。
5. 反映全国及贵州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事故等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三、 征集档案资料的形式
档案资料征集采取捐赠、寄存、征购等不同形式。
1. 捐赠:欢迎各界向本馆无偿捐赠档案资料原件(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复制件亦可)。对于捐赠档案资料的个人及其家属,本馆将向捐赠者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2. 寄存:欢迎各界将档案资料寄存于本馆。寄存档案的所有权仍属寄存者,本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并保证存取自由。
3. 征购:本馆对于个人所有愿意出售的档案资料,经专家鉴定,视其实际价值,根据有关规定征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本馆征购或接受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
5. 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将依法维护档案捐赠、寄存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部门:贵州省档案馆保管一部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嘉润路10号 邮编: 550002
电话:0851—551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