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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学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05-05-27 02:47:00 点击量
  • 贵州省档案学会章程

    (2003年7月11日贵州省档案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贵州省档案学会;英文译名为:archives  institute  of  guizhou;简称:省档案学会。

         第二条    贵州省档案学会的性质是贵州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的档案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档案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贵州省档案学会挂靠在贵州省档案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和上级学会中国档案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贵州省档案学会会址:贵州省贵阳市嘉润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科技开发及档案管理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发现和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二)编辑出版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三)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省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

      (四)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咨询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论证、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的研究和起草、档案中介组织资格的认定等;

      (五)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承办国内外档案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档案学术团体和省内各相关学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促进本学科的发展;

      (七)对成效显著的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

      (八)完成省科协、省社科联、中国档案学会和省档案局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贵州省档案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档案事业,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者;

      2.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3年以上或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具备一定学术水平者;

      3.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4.热心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5.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的、热心于档案学研究且有显著成绩者。

      (二)团体会员

      1.各市(州、地)和各专业系统的档案学会或分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凡与档案专业有关,且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须先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经本会办公室批准;必要时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个人会员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中国档案学会在本省的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六)团体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企业团体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档案工作所需产品的信息,与本会有关组织或人员联合开发与档案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利用本会学术会议宣传、推销产品。

      (七)无论个人会员还是团体会员,均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编译有价值的业务资料;

      (三)协助档案部门收集、征集散存在社会上有价值的档案和资料;

      (四)向本会报送会员出版的档案学书刊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议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

      (十一)制定学会管理制度;

      (十二)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是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3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学会工作;

      (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行使理事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开展有关活动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学会的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